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司調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古瑞月
相 對 人 古 陳秀菊
相 對 人 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古瑞月、 古陳秀菊 及蔡**間回復所有權移
轉登記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古瑞月向聲請人申辦信用
卡使用,未依約繳款,故相對人古瑞月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
清償。而查相對人古瑞月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相對人古
瑞月明知負有債務,仍將其所有之上開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
,辦理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古陳秀菊,疑為脫產行為,故請
求撤銷該買賣關係,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古瑞月之信用貸款債權乃屬金融
機構因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
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