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小字第65號
原 告 劉亨泰
被 告 黃松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基於其與被告間發生交通事故之原因事實,
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而被告住所地及交通事故發生地均為高
雄市大社區,屬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規定,應由該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