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勞小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勞小字第117號
原   告  杜明炫
被   告 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正杰謝正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高
雄分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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