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37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31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業務侵占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向被害人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海 )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伍拾壹元之財產上損害賠償(給付方式: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給付貳仟捌佰伍拾壹元,並自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起按月於每月十五日給付伍仟元,至全部債務清償完畢為止,如有壹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犯罪事實
一、甲○○自民國95年9月19日起至97年12月3日止,任職於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下稱星堡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向客戶收取保全費用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起侵占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向客戶 洪銀蔘 及玉環鋼鐵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吳金環 收取保全費用各新台幣(下同)23,100元及46,725元後,未依規定於收款後一週內將上開向客戶收取之保全費用交付星堡公司,而全數予以侵占入己花用殆盡。
二、案經星堡公司訴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甲○○於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代理人乙○○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勞動契約書、勞工保險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洪銀蔘與玉環鋼鐵工業有限公司之保全服務契約書、洪銀蔘出具之切結書、星堡公司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各1份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其先後2次侵占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1)被告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受僱告訴人擔任業務員,負責向客戶收取保全費用,竟利用職務之便而侵占客戶所繳交之保全費之手段、方式;(2)所侵占現金之數額,及告訴人所受之損害;(3)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賠償部分款項,減少告訴人損害,目前尚積欠告訴人52,851元,業據告訴代理人乙○○於本院審理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1頁);
(4)前未有任何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 素行 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前未有任何犯罪紀錄,素行良好,業如前述,其因一時思慮欠週而誤罹刑章,且已賠償告訴人部分款項,經此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參酌告訴人於審理時所表明同意予被告緩刑並附損害賠償之清償條件,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4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斟酌被告所積欠告訴人款項之數額,命被告向告訴人給付52,851元之財產上損害賠償,給付方式:於98年9月15日給付2,851元,並自98年10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給付5,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1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再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上開內容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
4款規定,違反上開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告訴人得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對被告所為之緩刑宣告,應併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輝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啟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書記官侯麗茹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業務侵占罪)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客戶名稱│收取及侵占保│金額│收取及侵占保全費用地點││號││全費用日期│(新台幣)││├─┼─────┼──────┼──────────┼───────────┤│1.│玉環鋼鐵工│97年9月中旬│46,725元(預收98.10.│嘉義縣太保市嘉太工業區│││業有限公司││14至99.9.29下年度之│中興路9號│││││保全費用)││├─┼─────┼──────┼──────────┼───────────┤│2.│洪銀蔘│97年10月17日│23,100元(收受97.10.│嘉義市○○路○○○號│││││15至98.10.14當年度之││││││保全費用)││├─┴─────┴──────┴──────────┴───────────┤│合計:69,8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