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58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58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588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3075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8年度偵字第27042、27577、30631、31202、31846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23121、25745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4
892、1495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審易字第2120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戊○○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戊○○明知任何人憑真實身分證件,皆可至金融機構開戶,使用他人帳戶者,多係出於隱瞞自己真實身分及金錢流向之目的,且存摺、金融卡及提款密碼均為極重要之物,如將該等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為財產犯罪,竟以其提供之帳戶資料縱幫助他人詐欺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98年6月17日上午9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高雄火車站後方附近之某便利超商門口前,將其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楠梓分行申辦、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影本、提款卡、密碼及其身分證影本等物,交付不詳真實姓名年籍、自稱「劉小姐」助理之成年男子。嗣該男子取得戊○○前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後,即與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並於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匯款至戊○○上開帳戶之後,將匯入之金錢提領而出。
二、證據:
1.被害人乙○○於警詢之證述、臺灣銀行網路銀行個人交易通知電子郵件資料、雅虎奇摩拍賣通知信資料、拍賣網頁資料。
2.被害人丙○○於警詢之證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憑條副本聯1張。
3.被害人庚○○於警詢之證述、露天拍賣網頁資料。
4.被害人壬○○於警詢之證述、雅虎奇摩拍賣網頁資料、壬○○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匯款單據。
5.被害人己○於警詢之證述、存摺內頁影本、雅虎奇摩拍賣通知信資料。
6.被害人癸○○於警詢之證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雅虎奇摩拍賣通知信資料。
7.被害人辛○○於警詢之證述、華南商業銀行ATM交易明細表
1張。
8.被害人甲○○於警詢之證述、玉山WebATM轉帳記錄查詢列印資料。
9.被害人丁○○於警詢、偵訊之證述、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10.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共同業務客戶基本資料檔維護內容、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楠梓分行客戶歷史檔交易明細查詢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楠梓分行000-00-00000-0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內頁資料。
11.被告之自白。
三、論罪:
1.被告單純提供帳戶予該犯罪集團成員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詐欺取財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本件被告所為僅對於該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為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犯行,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而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至於移送併予審理部分(即被害人乙○○、丙○○、庚○○、己○、癸○○、辛○○、甲○○、丁○○遭詐騙部分)與本件檢察官起訴並判決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所述,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7042號移送併予審理之被害人壬○○部分,與本件檢察官起訴部分係同一事實,有事實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科刑:爰審酌現今詐騙集團猖獗,渠等利用人頭帳戶,騙取被害人之金錢,破壞金融交易秩序,且逃避檢警追緝,造成被害人受騙之後求償無門,被告提供帳戶之行為無異於為虎作倀,洵不足取;及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考量被害人受騙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楊明月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款帳戶│方法│備註│││││(新臺幣)││││├──┼───┼────┼─────┼─────┼──────────────┼─────┤│1│乙○○│98年6月│7000元│兆豐國際商│由某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於98年│臺灣高雄地││││18日上午││業銀行楠梓│6月17日,下午9時46分許以「lo│方法院檢察││││10時43分││分行(下稱│ve_baby0318」帳號登入雅虎奇│署檢察官98││││││兆豐銀行楠│摩拍賣網站,刊登不實「出售9.│年度偵字第││││││梓分行)01│9成新PS3主機(黑80GB)搭配│27042、312││││││0000000000│遊戲拍賣-含運7000元出售-配│02號移送併││││││77帳號│件齊全」之販賣商品訊息,致林│辦│││││││ 冠宇 於98年6月18日上午10時許││││││││,在其住處內上網瀏覽時,陷於││││││││錯誤而以新臺幣(下同)7000元││││││││購買前揭商品,並於98年6月18││││││││日上午10時43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由其臺灣銀行000000000000││││││││帳號轉帳匯款7000元至戊○○所││││││││提供之帳戶內。││├──┼───┼────┼─────┼─────┼──────────────┼─────┤│2│丙○○│98年6月1│10100元│同上│由某詐騙集團成年成員,以「│臺灣高雄地││││8日上午│││mikolaur」帳號登入露天拍賣網│方法院檢察││││11時45分│││站,刊登拍賣捷安特腳踏車之不│署檢察官98│││││││實訊息,致丙○○於98年6月16│年度偵字第│││││││日下午6時30分許,在其住處內│27042、318│││││││上網瀏覽時,誤信刊登上開訊息│46號移送併│││││││者有出售該物之真意而陷於錯誤│辦│││││││,出價以10100元標得前揭商品││││││││,並於98年6月18日上午11時45││││││││分許,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匯款││││││││10100元至戊○○所提供之帳戶││││││││內。││├──┼───┼────┼─────┼─────┼──────────────┼─────┤│3│庚○○│98年6月│5100元│同上│由某詐騙集團成年成員,以「v2│臺灣高雄地││││18日下午│││0000000」帳號登入露天拍賣網│方法院檢察││││4時46分│││站,刊登不實「便宜出賣Nokia8│署檢察官98│││││││500黑色-使用不到一週-聯強保│年度偵字第│││││││固2年盒裝原廠配件齊全(附8G│27042、30│││││││記憶卡)」之販賣商品訊息,致│631號,臺│││││││庚○○於98年6月18日下午4時│灣臺北地方│││││││許,在其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敦化│法院檢察署│││││││南路一段245號地下2樓上網瀏│檢察官98年│││││││覽時,陷於錯誤而下單以5100元│度偵字第25│││││││購買前揭商品,並於98年6月18│745號移送│││││││日下午4時46分許,至新光銀行│併辦│││││││由其00000000000000帳號匯款51││││││││00元至戊○○所提供之帳戶內。││├──┼───┼────┼─────┼─────┼──────────────┼─────┤│4│壬○○│98年6月1│8000元│同上│由某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於98年6│臺灣高雄地││││8日下午│││月18日下午7時55分許,以「│方法院檢察││││9時41分│││phantom.karen」帳號登入雅虎│署檢察官98│││││││奇摩拍賣網站,刊登不實「SHAR│年度偵字第│││││││P-夏普-WX-T923-手機-白色│23075號起│││││││-便宜賣-已包膜-公司貨-原│訴,臺灣高│││││││廠全配盒裝-附2G記憶卡」之販│雄地方法院│││││││賣商品訊息,致壬○○於98年6│檢察署檢察│││││││月18日下午9時29分,上網瀏覽│官98年度偵│││││││時,誤信刊登該拍賣訊息者確有│字第27042│││││││出賣該物之意而陷於錯誤,以80│號移送併辦│││││││00元標得前揭商品,並於左列時││││││││間至臺北縣板橋市○○路○段31││││││││6號某便利商店內,由提款機設││││││││備轉帳匯款8000元至戊○○左列││││││││兆豐銀行帳戶內。││├──┼───┼────┼─────┼─────┼──────────────┼─────┤│5│己○│98年6月│6000元│同上│由某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於98年│臺灣高雄地││││18日下午│││6月18日下午8時59分許,以「vi│方法院檢察││││10時49分│││cky0411kimo」帳號登入雅虎奇│署檢察官98││││許│││摩拍賣網站,刊登不實「GIANT_│年度偵字第│││││││捷安特_HALFWAY_FD-17S_小布丁│31202號移│││││││_折疊車」之販賣商品訊息,致│送併辦│││││││己○於98年6月18日下午10時46││││││││分許,在其住處上網瀏覽時,陷││││││││於錯誤而下單以6000元購買前揭││││││││商品,並於98年6月18日下午10││││││││時49分許,在家中利用網路銀行││││││││轉帳匯款6000元至戊○○所提供││││││││之帳戶內。││├──┼───┼────┼─────┼─────┼──────────────┼─────┤│6│癸○○│98年6月│14000元│同上│由某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於98年│臺灣高雄地││││19日中午│││6月19日上午11時44分許,以「│方法院檢察││││12時2分│││caster2738」帳號登入雅虎奇摩│署檢察官98│││││││拍賣網站,刊登不實「近全新SO│年度偵字第│││││││NY-32吋-FULL-HD液晶電視-KDL-│27042、312│││││││32W4000買到賺到便宜出售」之│02號移送併│││││││販賣商品訊息,致癸○○於98年│辦│││││││6月19日上午11時54分許,在其││││││││住處上網瀏覽時,誤信刊登該訊││││││││息之人有出賣液晶電視之真意而││││││││陷於錯誤,以14000元標得前揭││││││││商品,並於98年6月19日中午12││││││││時2分許,至高雄縣鳳山市凱旋││││││││路1號中正預校郵局由其004510││││││││00000000帳號匯款14000元至││││││││戊○○所提供之左列帳戶內。││├──┼───┼────┼─────┼─────┼──────────────┼─────┤│7│辛○○│98年6月│8100元│同上│由某詐騙集團成年成員,以「mi│臺灣高雄地││││19日下午│││aliull」帳號登入雅虎奇摩拍賣│方法院檢察││││2時43分│││網站,刊登不實「Panasonic-LX│署檢察官98│││││││3數位相機」之販賣商品訊息,│年度偵字第│││││││致辛○○於98年6月19日下午1時│27042、306│││││││許,在其住處上網瀏覽時,誤信│31號、臺灣│││││││刊登該訊息者有出賣數位相機之│臺北地方法│││││││真意,陷於錯誤而下標以8100元│院檢察署檢│││││││購買前揭商品,並於98年6月19│察官98年度│││││││日下午2時44分許,至臺北市大│偵字第2312│││││○○○區○○○路○段之華南商業銀│1號移送併│││││││行操作自動櫃員機,由其008120│辦│││││││000000000帳號匯款8100元至陳││││││││ 松霖 所提供之帳戶內。││├──┼───┼────┼─────┼─────┼──────────────┼─────┤│8│甲○○│98年6月│12000元│同上│由詐騙集團某成年成員,於98年│臺灣高雄地││││19日下午│││6月間某日,以「jacylyn1226」│方法院檢察││││3時28分│││帳號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署檢察官98│││││││登不實之「CannoEOS50D單機│年度偵字第│││││││版+EF-S18-200IS鏡頭17-55MMIS│27577號移│││││││鏡頭公司貨(九成九新)」販賣│送併辦│││││││商品訊息,甲○○於98年6月19││││││││日,在其住處內上網瀏覽時,誤││││││││信刊登該訊息之人確有出賣該物││││││││之真意而陷於錯誤,以12000元││││││││標得上揭商品,並於98年6月19││││││││日下午3時28分許,在其住處內││││││││,以網路ATM轉帳方式,自其小││││││││叔 陳文聰 之玉山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轉帳12000元至戊○○所提││││││││供之左列帳戶內。││├──┼───┼────┼─────┼─────┼──────────────┼─────┤│9│丁○○│98年6月│3000元│同上│由詐騙集團某成年成員,於98年│臺灣士林地││││19日下午│││6月間某日,以「SYOUNKANMIMI│方法院檢察││││3時31分│││12300」帳號登入雅虎奇摩拍賣│署98年度偵│││││││網站,刊登不實之SONYPSP遊戲│字第14892│││││││機拍賣訊息,丁○○於98年6月│、14952號│││││││19日上午瀏覽時,誤信刊登該訊│移送併辦│││││││息之人確有出賣該物之真意,而││││││││以3000元購買上揭商品,並於左││││││││列時間匯款3000元至戊○○左列││││││││帳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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