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487號聲請人 葉義政彩購達亨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彩購達亨股份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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