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429號
上訴人廣知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滄榮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 律師被上訴人宇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李松 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0月1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呂淑玲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顧倪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