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62號聲請人 呂虹珠 相對人 黃大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 黃文正 於民國83年6月間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300萬元,關係人黃文正除簽發面額300萬元,到期日為83年12月5日之本票乙紙予聲請人充為上開借款之擔保外,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
39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83年6月3日至84年6月2日,作為借據、票據、保證、損害賠償等債務之擔保,詎屆至清償期關係人黃文正迄未依約償還,迭經催討,均置若罔聞,聲請人雖曾就上開本票為強制執行程序之聲請。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二、相對人則以:系爭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係以本票債權為據(該紙本票發票日為83年6月4日,到期日為83年12月5日),其票據債權時效消滅日期應為92年2月17日,至於抵押權消滅時效則為97年2月17日,本件聲請人遲至103年11月26日始提出聲請本院拍賣抵押物,其本票債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均已罹時效,其請求應予駁回。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相對人或債務人如對系爭債權之實體事項有爭執,亦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94年度台抗字第927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本院依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形式審查,堪認相對人確曾提供系爭不動產以擔保關係人黃文正對聲請人所負借款及票據債務之清償。又觀諸聲請人所提本院87年2月17日彰民執庚字第8010號債權憑證,亦足認關係人黃文正確於前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內簽發面額300萬元,到期日為83年12月5日之本票予聲請人,且該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即債務人對系爭債權存否等實體事項有所爭執,依前開說明,應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16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埔心鄉│新興││176│建│00│05│38.00│12分之1││├──┼───┼────┼────┼────┼────────┼─┼──┼──┼──────┼─────────┼──────┤│002│彰化縣│埔心鄉│新興││211│道│00│00│48.00│84分之1││├──┼───┼────┼────┼────┼────────┼─┼──┼──┼──────┼─────────┼──────┤│003│彰化縣│埔心鄉│新興││212│田│00│06│14.00│84分之1││├──┼───┼────┼────┼────┼────────┼─┼──┼──┼──────┼─────────┼──────┤│004│彰化縣│埔心鄉│新興││213│道│00│00│06.00│84分之1││├──┼───┼────┼────┼────┼────────┼─┼──┼──┼──────┼─────────┼──────┤│005│彰化縣│埔心鄉│新興││214│道│00│00│99.00│84分之1││├──┼───┼────┼────┼────┼────────┼─┼──┼──┼──────┼─────────┼──────┤│006│彰化縣│埔心鄉│新興││215│田│00│00│15.00│84分之1││├──┼───┼────┼────┼────┼────────┼─┼──┼──┼──────┼─────────┼──────┤│007│彰化縣│埔心鄉│新興││216│田│00│05│78.00│84分之1││├──┼───┼────┼────┼────┼────────┼─┼──┼──┼──────┼─────────┼──────┤│008│彰化縣│埔心鄉│新興││419│旱│00│02│93.00│84分之1││├──┼───┼────┼────┼────┼────────┼─┼──┼──┼──────┼─────────┼──────┤│009│彰化縣│埔心鄉│新興││421│建│00│01│90.00│168分之2││├──┼───┼────┼────┼────┼────────┼─┼──┼──┼──────┼─────────┼──────┤│010│彰化縣│埔心鄉│新興││527│墓│00│09│17.00│168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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