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806號上訴人 郭煠雲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芬 律師被上訴人 高張 訴訟代理人 張麗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就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五日所提出上訴理由㈢狀之附件所載各項支出,聲明證據;被上訴人應就上開各項支出係屬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所為借款之清償,聲明證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李媛媛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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