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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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更(二)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06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 律師
陳志雄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山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瀛珠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祝文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燕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9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許紋華法官李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鐘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