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4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4186號上訴人即被告 詹竣翔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418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詹竣翔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所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之案件。茲上訴人對本院就就詐欺罪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