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訴字第15號
抗 告 人 賴文雄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賴銘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04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