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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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586號
原 告 張福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澤霖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說
明本件訴訟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及
條文等),上開書狀應另提出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