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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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字第3號原告 沈湧智 訴訟代理人 徐瑞晃 律師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法定代理人 蔡景裕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02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有關被告「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應更正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