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25日107年度原訴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並一併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