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字第3號原告 沈湧智 訴訟代理人 徐瑞晃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76,0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2,5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未併附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爰依前揭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完整之起訴狀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過院,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