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簡字第1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中簡字第13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碧春
夏英珠上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所為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其中主文欄第三行有關「有期徒刑」之記載有誤,應更正為「拘役」。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其中主文欄第三行有關「有期徒刑」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曾佩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