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字第3號上訴人 沈湧智 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法定代理人 蔡景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03月18日以107年度國字第03號裁定命上訴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07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月26日寄存原告戶籍地,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而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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