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字第3號上訴人 沈湧智 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法定代理人 蔡景裕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國字第03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0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8,925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34,021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