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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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7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9年0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肆萬伍仟玖佰捌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參拾伍萬肆仟伍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㈠緣被告於民國93年03月29日向原告申請「YouBe予備金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約定被告得於貸款額度新台幣(下同)30萬元內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前開貸款額度之現金,依固定年利率16.5%按日計息,並應於次月相當期日繳還最低應繳金額,如被告未依約繳款,自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改依年利率20%計算延滯利息。嗣被告於94年05月間申請調整最高貸款額度為60萬元。
㈡詎料被告自95年08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本金
354,501元(按此金額係被告最後1次於96年02月05日繳款後剩餘本金)及利息191,479元共計545,980元,經原告迭次催索未果,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9條第1款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負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清償。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抗辯略以:被告現在負債甚多,先前曾與銀行成立協商每月還款2萬7千多元,惟嗣因沒有工作而毀諾,之後再度協商,但無法協商成立,所以現在遭扣薪,被告目前所欠總債務3百多萬元,而被告積欠原告3筆債務,其中2筆已由原告聲請併案扣薪,本件是第3筆債務等語。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貸款申請書暨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借款明細、信用卡戶優先核准專案資料影本、增補約定書影本各1件在卷可證,核屬相符,而被告亦不爭執確有負欠原告債務之情,故足信為真。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未依約按月清償本息,其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是以原告依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尚欠本息545,980元,及其中本金354,501元自98年11月19日起按週年利率20%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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