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原告 包俊源 被告 蔡伊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民國101年度交易字第564號,嗣經本院改分為101年度交簡字第4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林福來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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