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小字第194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鳳小字第1949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
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吳金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