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6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11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之信用卡契約第26條,係合意以臺灣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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