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小字第188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鳳小字第1889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陸仟柒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吳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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