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交簡字第174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100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拾
月。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並更正如下:被害人甲○○受傷部分為「頭部損
傷、胸壁挫傷,臉、頸及頭皮磨損或擦傷,肘、前臂及腕磨
損或擦傷,肩及上臂磨損或擦傷,膝挫傷」,有國泰綜合醫
院診斷證明書可籍。
二、據上開證據,被告罪證明確,應依法論科。查被告前未曾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欠缺深慮後果而罹刑典,事後
已具悔意,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和解,本院認被告經此罪
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4年,藉啟被告自新之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吳俊明
適用法條
刑法:
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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