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122號
上訴人即原告 王百祿 即祿嘉興業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日興營造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
7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