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簡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840號
原   告  高明惠
被   告  周龍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
       黃怡穎 律師
       周吳秀鳳
       周志林
       周君
      詹譯程
上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8月4日下午3時23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溫祖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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