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840號
原 告 高明惠
被 告 周龍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
黃怡穎 律師
周吳秀鳳
周志林
周君 諭
詹譯程
上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8月4日下午3時23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溫祖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