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小聲字第3號
抗 告 人 任示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
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