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97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林冠穎
       陳信華
被   告  黃彥博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小字第97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6月28日下午2時0分言詞辯論終結,於105年7月13日
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彭志崴
  書 記 官 陳威志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伍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
仟玖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威志
法官彭志崴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威志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
合計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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