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重訴字第118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張栢強 被告泰鼎鑫鋼鐵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楊森族 人21巷5號被告 徐意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捌佰參拾參萬玖仟參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柒萬肆仟伍佰玖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泰鼎鑫鋼鐵有限公司、楊森族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泰鼎鑫鋼鐵有限公司(下稱泰鼎公司)等三人之戶(設)籍地址分別為新北市、金門縣,依民事訴訟法及原告與被告所簽約定書第15條約定,合意以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以鈞院為本件管轄法院。
二、緣債務人泰鼎公司以楊森族、徐意嵐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下同)100年9月19日分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800萬元及500萬元兩筆借貸,並訂立金額分別為1,800萬元及500萬元之借據暨約定書為據,約定借款期間依序分別自100年9月19起至115年9月19日止,及自100年9月29起至104年9月19日止,均應按月攤還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三、起訴狀附表有三筆,借貸500萬元的部分,原告將其分成一筆150萬元、一筆350萬元,這是原告內部算法。
四、詎上開2筆借貸,被告等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借款屆期未依約一次清償,雖經催告仍未履行債務清償,依雙方約定,已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達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被告徐意嵐是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參、被告徐意嵐則以:被告徐意嵐確實有簽契約書,但只是保證人而已,只負責擔保,這些事情被告徐意嵐都不知道,都是前男友的媽媽在處理,對於被告徐意嵐並不公平。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肆、被告泰鼎公司、楊森族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伍、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及約定書影本2份、交易明細查詢為證,且為被告徐意嵐所不爭執,被告泰鼎公司、楊森族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被告徐意嵐雖另辯稱伊僅為保證人,只負擔保責任,對伊並不公平云云,惟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此參照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本件被告泰鼎公司既積欠原告前揭借款,被告楊森族、徐意嵐均為被告泰鼎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對於被告泰鼎公司所積欠之前開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徐意嵐認不公平云云,屬被告徐意嵐與泰鼎公司及楊森族間之內部關係,不能對抗原告。故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借用物返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主債務人即被告泰鼎公司、連帶保證人即被告楊森族、徐意嵐連帶給付借款18,339,336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國源附表: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下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月以上者,按下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起│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台幣)│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1│16,338,718元│103年3月19日│2.32%│103年4月20日│├─┼──────┼───────┼────┼────────┤│2│600,177元│103年3月19日│5.33%│103年4月20日│├─┼──────┼───────┼────┼────────┤│3│1,400,441元│103年3月19日│5.33%│10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