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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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806號聲請人 林鍵一 上聲請人林鍵一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略)。
四、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五、股份分配協議書正本。
六、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掛失通知函正本。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