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77號上訴人即被告中華海峽漁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建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度重訴字第377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捌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麗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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