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54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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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54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温吉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程弘毅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程弘毅發支付命令,惟因查聲請人所提出借據之當事人為 弘暐 商行而非聲請人,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釋明對相對人程弘毅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聲請人雖於102年10月18日陳報,惟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