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32號原告 宋源相 追加原告 宋源興
宋源發 宋源望 宋英妹 宋幸妹 宋招妹 被告 黃鳳英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