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269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孟迪 選任辯護人 李玲瑩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孟迪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壹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何孟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3項之販賣第二、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2年8月8日起執行羈押,至102年11月7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2年11月8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林源森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