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55號聲請人 蘇鉑雄 即上達廣告社相對人 葉永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載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按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票據法第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本票,其票載數字金額為「10,000元」,核與文字金額「壹萬貳仟柒佰元」不符,依上開規定,應以文字為準,併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2年度司票字第55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101年5月8日│10,000元│101年10月21日│101年10月21日│CH756790││├──┼───────┼─────────┼───────┼──────────┼────────┼──┤│002│101年5月8日│10,000元│101年11月21日│101年11月21日│CH756791││├──┼───────┼─────────┼───────┼──────────┼────────┼──┤│003│101年5月8日│10,000元│101年12月21日│101年12月21日│CH756792││├──┼───────┼─────────┼───────┼──────────┼────────┼──┤│004│101年5月8日│12,700元│102年1月21日│102年1月21日│CH756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