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偵聲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偵聲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志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志如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黃志如因涉嫌竊盜案件,前經聲請人以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為原因,聲請本院准予羈押在案。茲聲請人以被告之羈押原因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聲請撤銷羈押,經核符合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