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貴明 訴訟代理人 邱頂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秀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15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李松坤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