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83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崇善名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
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
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貳佰貳拾元
由被告負擔」。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點關於「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
幣1,220元,應由被告負擔」,更正為「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
台幣5,220元,應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於計算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時,疏未
將台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測量規費新台幣4,000元計算列入
,而此部分費用係先由原告支出,有原告所提出台南市東南
地政事務所規費收據1紙可證,因此,本件訴訟費用應為新
台幣5,220元(裁判費1,220+地政規費4,000元),此部分
屬於判決之明顯錯誤,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蔡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