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828號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映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