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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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67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本件屬定期租賃涉訟,是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9規定,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計算,查本件
依原告所提之存證信函及租賃契約書所載,系爭房屋每月之租金
為新台幣(下同)32,000元,租賃期間為2年,故本件訴訟標的
之價額經核定為7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