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豐簡字第13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廿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於民國(下同)96年1月20日簽發
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71,000元,到期日96年3月28日,
票號WG0000000號之本票乙紙,詎原告屆期為付款之提示,
竟遭拒付,追索無效,為此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文第
一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之情形,應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經提出本票乙紙為證,應認
原告之主張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票據法行使追索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票款及自到期日96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
定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