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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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668號
原 告 富堂科學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