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2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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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豐簡字第23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號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7年4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零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2年8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
卡使用,經原告核發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惟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
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應
加計自各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該筆帳款結清日止,按年息
19.71%計算之利息。詎被告迄至96年10月31日尚欠原告新台
幣(下同)160,902元未為清償,雖經催討,惟被告仍拒不
還款。為此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如主文第1、2項所示。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僅於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具狀聲明異議稱:
本件債務尚有糾葛等語。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
書及約定條款、單月帳務查詢資料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
合法通知,既未到庭,雖聲明異議稱:本件債務尚有糾葛云
云,惟其未具體指出原告提出之前揭事證有何謬誤之處,以
供本院審酌,所辯自難採憑,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