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8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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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837號
原 告 永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
確認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254,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