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22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必勝 債務人 風志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仟壹佰貳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03年11月30日至債權人處門診,積欠醫療費用5,125元,債權人分別以104年金醫歷字第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函催繳,惟債務人迄未繳納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