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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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振原(原名黃正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禁藥,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振原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以101年度偵字第2143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藥品,尚未處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振原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偵查結果,認被告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業已於101年11月20日以101年度偵字第2143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業已於民國103年1月1日屆滿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
2年度上職議字第154號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物品,標示含中藥材成分且宣稱醫療效能,應以藥品管理;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其外包裝宣稱用於慢性肝炎伴ALT升高與化學毒物、藥物引起的ALT升高,該產品應以藥品列管,另衛生署未曾核准品名為「聯苯雙酯滴丸」之藥品許可證;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8所示之物,該產品含有sildenafil成分,該等產品應以藥品列管等情,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101年5月15日衛中會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6月22日FDA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101年7月11日FDA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各
1份在卷可憑,則附表所示藥品既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自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且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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