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39號上訴人 邱天照 被上訴人 羅李美子 被上訴人 羅彩月 被上訴人 羅安順 被上訴人 羅安賢 被上訴人 羅采芸 被上訴人 羅嘉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李美子、.采芸、羅嘉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05月0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7,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