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497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鈺霖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11號),提起上訴,然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
102年1月27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