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9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吳啟勳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林再輝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丙○○、乙○○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乙○○等2人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丙○○坦承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被告乙○○雖否認有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惟有證人 簡玲玲 、甲○○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查獲時之現場照片、扣案證物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丙○○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乙○○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均犯罪嫌疑重大,且其2人所涉犯之罪嫌,刑度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7月1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等2人均自民國98年10月1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蕭雅毓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